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7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曾因多次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3年9月18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5年1月28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7年12月14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8年11月13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6月1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拱北口岸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广场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焦某某扒在桌上睡熟之机,将其放在座位背包内的一台ipad mini苹果电脑(价值人民币1219元)等物盗走,后将电脑卖给李某某,获利人民币600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录像;6.书证、物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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