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5********,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广东省**监狱,职务监狱**科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属广东省**监狱**区**监区党支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小雄、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其妻子廖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号**苑**栋**房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邓某某殴打了廖某某的脸部、后背、右边腰际及左手拇指等部位,随后廖某某自行到医院接受治疗。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邓某某分期支付17万元给廖某某作为赔偿款,并自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同日,被害人廖某某签订刑事谅解书,对邓某某故意伤害其身体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具有以下的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2.坦白;3.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4.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5.认罪认罚。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洁
检察官助理:邱付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散件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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