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湟中县**镇**城**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移送诉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2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绣江南”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芹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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