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社**号,住芒市**巷**小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杰德牌云N*****号小型轿车,由芒市**商业广场方向出来,驶往芒市**宾馆,又从**宾馆出来,驶往芒市公安局。当其行驶至芒市公安局时,被该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