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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邓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田鸡”),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肄业,厨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连城县庙前镇丰图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邓某乙(另案处理)以转移赌博款等为由要求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提供银行卡给邓某乙使用,并帮助邓某乙取款,邓某乙许诺给予好处。被告人邓某某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15500********)、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41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39300********)、兴业银行(卡号6229081730********)银行卡给邓某乙使用,并帮助邓某乙取款四次,共计11.5万元;被告人邓某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88008********)、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614100********)、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15500********)、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给邓某乙使用,并帮助邓某乙取款三次,共计8.8万元;被告人邓某某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39000********)、中国银行(卡号621601700********)等银行办理银行卡给邓某乙使用,并帮助邓某乙取款二次,共计7万元。

经查,2019年7月24日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刘某某被人以网购退款为由骗取141347.2元,其中有49450元分五笔汇入邓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级账户)中;随后该五笔被骗资金被依次转入其他四个二级账户:汇入邓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3500元,分两笔(4950元、6300元)汇入邓某某的兴业银行卡,汇入邓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5000元,汇入邓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0000元,后该五笔二级账户上的被骗资金均在ATM机取出。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河南省淮滨县居民张某某被人以快递理赔为由骗取6万元,该6万元被骗资金分12笔全部汇入张某乙(另案处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9000********,一级账户)中,随后分两笔(4万元、19980元)汇入邓某某兴业银行卡(卡号xxxx,二级账户)中,后分三笔汇入其他三级账户:汇入邓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800********)2万元,汇入邓某乙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9********)2万元,汇入邓某某中国银行卡19980元,后该三笔三级账户上的被骗资金均在ATM机取出。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主动到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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