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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连某甲盗窃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早晨,被告人连某甲以翻墙入户方式秘密潜进其伯父连某乙家中,在正房上二楼楼梯口位置找到连贵卧室门钥匙,利用钥匙开锁后,将连某乙存放在卧室木柜第一个抽屉夹层位置的现金中的1200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连某甲再次以同样的方式秘密潜进连某乙家中,将上次盗窃剩余现金18000余元全部盗走,后逃离现场。至案发时,被告人连某甲将两次盗窃所得现金30000余元挥霍殆尽。2019年10月13日南涧县公安局乐秋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连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30000余元,数额较大,且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萍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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