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家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镇***号,系该村村民。2013年9月6日因犯诈骗、盗窃枪支罪被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月10日被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3日执行逮捕,1月24日因病取保候审;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019年7月11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因病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宜羁押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0日、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达某某将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居民芦某某的苏A*****福特福克斯车辆谎称为自己所有的车辆,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购车协议书后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杨某某,得款12000元偿还自己所欠他人债务。经乌兰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19000元。
2、2019年02月,被告人达某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才某某在柴达木监狱服刑的叔叔送生活用品及换工种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其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达某某通过快手APP结识大通县东峡镇克麻村被害人包某某,自称名叫“严某某”,在武警青海总队服役,微信聊天取得了被害人包某某信任并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达某某身穿从他处购买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服前往被害人包某某家中,称在西宁市香格里拉小区购买房屋,装修房屋差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包某某现金10000元,赃款挥霍。
4、2019年06月,被告人达某某通过快手APP结识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松多乡十八洞沟村被害人李某某,自称名叫龙某某,在武警青海总队服役,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以购买互助县香格里拉小区停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900元,赃款挥霍。
5、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达某某冒充青海武警总队服役军人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百韵华居29号1单元111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谎称有能力可以给其办理大专毕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其余赃款挥霍。
6、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达某某冒充武警青海总队服役军人,结识并取得被害人党某某信任后,发展为男女恋爱关系,向被害人党某某谎称要给车加油、缴纳物业停车费、去兰州军区祭奠父母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党某某人民币5380元,赃款挥霍。
7、2019年12月至2020年0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达某某冒充武警青海总队服役军人,结识并取得被害人安某某信任后,发展为男女恋爱关系,向被害人安某某谎称在部队执行任务需要钱和为战友看病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26700元,赃款挥霍。
8、2020年1月07日至2020年0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达某某冒充武警青海总队服役军人,取得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谎称新房装潢和自己办事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700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臂章、帽子、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安某某等人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达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达某某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羁押于大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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