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达某某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现住呼图壁县***镇***村*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3时32分许,犯罪嫌疑人达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面包车沿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桥路与新丰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民警当场查获。后将达某某带着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提取的血样送往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鉴定,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36.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孜哈力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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