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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边某某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边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38********,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庄**村**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涡阳县临湖镇边庄行政村边庄自然村村民边某某在家中后院菜地东西两侧种植大烟(罂粟)75株,并用刀片将大烟头划开收取大烟膏。2019年5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涡阳县公安局临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边某某家窗台和柜子里发现用器皿盛放的疑似大烟膏2.86克,经鉴定2.86克物质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和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吗啡和其他麻醉性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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