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家做客时,趁李某某出门后从其卧室衣柜内盗走李某某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之后路某某利用之前获悉的银行卡密码通过POS机、ATM机取现等途径取走该卡上1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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