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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驾驶皖K*****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霍某某新临路临淮岗乡大新村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皖N*****小型客车相撞,二车受损。经认定,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路某某赔偿了周某某车辆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13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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