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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2019年12月4日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和朋友在晋城市城区**歌城6**号包间消费后,因结账问题和**歌城**号包间老板高某某发生纠纷,杜某某随后乘高某某不注意离开**歌城,高某某、蔡某某(已判决)二人发现后,追至**歌城门外的**路上,将被害人杜某某带至**歌城后院。在撕扯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歌城工作人员樊某某(已判决)、蔡某某先后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了拳打脚踢,将杜某某打倒在地,致使杜某某当场昏迷不醒。随后,樊某某、赵某甲二人将被害人杜某某抬至一辆出租车上,拉至城区**路北段的**村附近的路边,将被害人杜某某放至路边后,被告人赵某甲因担心被害人,拨打120后看见医护人员将被害人拉上车后离开。

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头部损伤致双侧额颞叶和右侧顶叶及右侧枕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120调度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等;

2.证人高某某、秦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某某某、司某某、同案犯樊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樊某某、蔡某某(已判决)因结账问题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造成其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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