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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小区**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孙某某(男,36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火车站旁开的孙记早餐面食店门锁撬开,进入店铺后盗窃现金400余元、笨猪肉10斤(价值人民币150元)、双鸭山御龙福圆牌水饺5袋(价值人民币150元)、双鸭山御龙福圆牌馄饨1袋(价值人民币50元)、得利牌面粉五斤(价值人民币25元)、咸鸭蛋30个(价值人民币45元)。

2、2018年8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刘某某(男,37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朝鲜中学对面的环洲旅行服务社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盗窃月饼3块(价值人民币12元)、矿泉水1瓶(价值人民币1元)。

3、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张某某(男,30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站前税务楼开设的天天福旺平价超市门锁撬开,进入超市内,先后两次盗窃人民币2600元、细支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40元)、南京十二金钗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60元)、南京十二银钗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细支云烟2条(价值人民币280元)、爱喜幻变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80元)、英蓉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软玉溪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15元)、呼伦贝尔云烟1条(价值人民币190元)、黄灵芝如意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10元)、哈尔滨风尚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10元)、中南海(0.8毫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40元)、云烟(紫云)2条(价值人民币190元)、南京(煊赫门)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320元)、白娇子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80元)、红塔山(白盒)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50元)、黄鹤楼(硬金砂)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50元)、泰山(宏图)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00元)、兰州(硬盒)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75元)、云烟(细支金腰带)一条(价值人民币240元)、黄金叶(金满堂)香烟5盒(价值人民币50元)、银鹭花生奶1瓶(价值人民币3.5元)、T恤1件(价格不予认定)、香肠若干(价格不予认定)、苹果4 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元)。破案后起回苹果4手机返还张某某。

4、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刘某某(男,45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环北路体委门市20号开的俊俊超市门锁撬开,盗窃现金500余元、VIVOX20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火腿肠若干(价格不予认定)。破案后起回手机返还刘某某。

5、2019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崔某某(男,57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集贸北侧开的台北熟食店门锁撬开,进入店铺内盗窃双汇牌熟牛肉8袋(价值人民币320元),肘子1个(价值人民币47.6元),猪头肉2块(价值人民币64元)元,花生米1盘(价值人民币40元),炸虾半盘(价值人民币15元)。

6、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孙某某(男,52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交警队家属楼楼下的开的韩记烧烤店门锁撬开,进入店铺内盗窃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一箱(价值人民币45元)、马可波罗火腿肠一箱(价值人民币68元)、自制干肠8斤(价值人民币240元)、五花肉10斤(价值人民币120元)。

7、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杜某某(男,47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电力胡同东开的农家小院饭店门撬开,进入店铺后盗窃现金200余元、演出服装一套(价值人民币30元)、一斤装柔和玉泉1瓶(价值人民币25元)、一斤装古井巅峰1瓶(价值人民币50元)、一斤装百年牛栏山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50元),485毫升纸盒玉泉2瓶(价值人民币60元)、云烟四盒(价值人民币96元)、老巴夺香烟2盒(价值人民币20元)、螺丝刀子1个(价值人民币5元)、路由器1个(价格不予认定)、多星锅1个(价格不予认定)、黑色衣服2件(价格不予认定)。破案后起回牛栏山白酒、古井巅峰白酒、柔和玉泉白酒、衣服、演出服、路由器、螺丝起子、多星锅返还杜某某。

8、2019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枪管将被害人朱某某(男,40岁)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煤建胡同开的聚香园饭店大门撬开,进入饭店内盗窃猪肉9斤(价值人民币90元)、手工水饺2斤(价值人民币70元)、拉皮3斤(价值人民币9元)、干豆腐3斤(价值人民币10.5元)、红苹果饮料4个(价值人民币4元)、265毫升北京牛栏山二锅头1瓶(价值人民币8元),监控刻录机1个(价格不予认定)、大米20斤(价值人民币50元)、面包2个(价值人民币4元)。破案后起回监控刻录机返还朱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兰花苑小区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起赃笔录、返赃笔录;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崔某某、孙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尚某某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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