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0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农用耕地机在民权县**乡**村宋某甲的玉米地里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将张某某卷入机器中,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农用耕地机反复挤压、切割致全身大面积毁损、内脏严重破碎而死亡。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近亲属宋某乙的陈述;3.证人宋某甲、刘某某、宋某丙等证言;4. 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公证书等书证;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民权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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