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路**小区**幢**,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与湖北省十堰市人李某某(女,43岁)相识并交往。同年4月初的一天,赵某某和李某某入住本市奥华酒店。赵某某的朋友张雷(已判刑)冒充做生意发了财的“老三”,在酒店房间内当着李某某的面与赵某某佯装谈生意后离开。赵某某骗李某某说“老三”系做假币生意发财,游说李某某出资做假币生意。李某某同意,后回十堰筹资20万元。2013年4月11日,赵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携款前来老河口市。当天,被告人赵某某与张雷在本市胜利路原“红磨坊”茶餐厅汇合,并用冥币充当假币装在一红色行李箱中。赵某某接李某某到达茶餐厅,张雷与二人交易,骗取李某某现金20万元及香烟2条。赵某某送走李某某后,与张雷分赃,赵某某分得赃款10万元。次日,李某某因联系不上赵某某发现被骗,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2019年7月29日,民警在合肥市临泉路与站西路附近将赵某某抓获。10月17日,赵某某家属赔偿李某某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指纹鉴定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建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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