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2********,汉族,大专毕业,销售,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郑州市惠某区清华园路北郡一期26号楼2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洪都战英七代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放至田园风光小区。经郑州市惠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洪都战英七代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2、2019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郑州市惠某区清华园路北郡一期26号楼2单元门口,将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极速小龟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放至田园风光小区。经郑州市惠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极速小龟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案发后,涉案二辆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复印件、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郑州市惠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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