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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景升**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21日,在本市龙山区**街经营**浴池期间,私自将辽源市热力集团供热主管线连接到该浴池供热分热器上,致辽源市热力集团损失人民币55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矫慧玲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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