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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现住西宁市城北区**号出租屋,无职业。2016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6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19〕8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趣尚网咖”,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OPPO A9手机盗得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50元人民币,手机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电话传唤归案。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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