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3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同村村民赵某甲、周某某的井管厂处,窃取废圆铁圈1个,后将废铁圈卖至后**村西头公路南的废品收购站处,卖得赃款20元;
2019年农历4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被害人赵某甲、周某某的井管厂窃取废圆铁圈2个,后将废铁圈卖至**路路东的废品收购站处,卖得赃款40元;
2019年农历5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被害人赵某甲、周某某的井管厂窃取废圆铁圈3个,后将废铁圈卖至**路路东的废品收购站处,卖得赃款50元;
2019年农历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被害人赵某甲、周某某的井管厂窃取废圆铁圈3个,后将废铁圈卖至**村西头公路南侧的废品收购站处,卖得赃款50元。
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被盗铁圈共价值人民币160元。
2019年9月6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来到被害人赵某甲、周某某的井管厂,自羊圈内窃取波尔山羊1只。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波尔山羊价值人民币693元。案发后,被盗的波尔山羊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甲已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10张,被告人赵某某指认现场照片5张,被盗物品照片4张;2.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分散供养人员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赵某甲出具的谅解书;3.证人高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19]2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一张;8.被盗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延红娟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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