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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同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金某(均已判刑)在六安市裕安区丽水康城小区51号楼楼下,先后窃取吴某某、张某某二人停放的价值共计3825元的电瓶车二辆。案发后,该二辆涉案电瓶车均已被追回并发还。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金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 焱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监控视频、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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