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推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林场**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9月1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22日于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2月15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店,用砖头将店铺玻璃门的玻璃砸碎进入店内,盗窃抽屉内现金1300元人民币,后被其挥霍。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 年 4月15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网吧将嫌疑人赵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讯店账本照片、赵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通讯店现场有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慧
检察官助理:胡同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64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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