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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路与**大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20年5月14日 

检察官助理:张雷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手机号:151********。

    2.案卷两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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