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律师:王梦彦,女,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5****1027。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某某到武陟县三阳乡前刘庄村王某某的“万佳门业”门市部,持砖头和斧子将门市部里面的玻璃、门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32709.92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武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