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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侦查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河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住河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7月1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2日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年初至2016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从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父子处承包了瑞闽第一城小区两栋高层及八栋花园洋房的水电工程,承接到工程后其先后雇佣了水电工王某某、金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白某某7人负责施工作业。2016年1月份赵某某在没有支付上述七人2015年3月份至2016年1月份工资的情况下逃离兴平。2016年8月9日,经兴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赵某某在十日内分别支付给王某某25650元、金某某20075元、吕某某21485元、张某某12435元、张某甲1200元、魏某某1805元、白某某1805元,共计84455元,但赵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之后赵某某在兴平市人民法院向其邮寄执行文书、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邮寄责令整改决定书的情况下,拒接电话也不履行支付薪酬的裁决,采取逃避、拖延的行为拒绝向王某某等七人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7月被告人到案后向被害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并适当给予赔偿,取得7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平人社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兴劳人仲案字(2016)021号裁决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及EMS快递 、到案经过及出所登记表 、送达回执及邮寄票据 、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工资收条、赔偿款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白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适当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保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超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67192056。

2.案卷二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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