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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家家乐服装城负一楼2元超市,盗窃图钉、钥匙扣一宗,后离开超市时被商场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在商场工作人员阻拦赵某某离开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进行威胁,并趁机逃离,期间被盗物品全部掉落,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财物。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作案,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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