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营口开发区**小区**号**门市内开设麻将馆,通过微信群聚赌抽红,每天聚众12余人,共抽红渔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并从中营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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