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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庞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将修水县义宁镇**巷的出租屋提供给她们使用,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处所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虹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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