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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廊坊市唐汇KTV门口和他人发生争执,后新开路派出所民警李某甲、辅警蔡某某、韩某某出警,出警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对民警李某甲、辅警蔡某某、韩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1被害人李某甲、蔡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1证人赵某乙、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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