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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妨害公务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村一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在家正在进行打麻将要求查处,并对110接警人员进行辱骂。凤某某公安局彪角派出所民警闫某某、辅警刘某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来的报警电话后迅速出警到达**镇**村,在该村一组村口赵某某经营的棋牌室门外找见被告人赵某某,民警闫某某、辅警刘某在处警过程中,赵某某卡住辅警刘某的脖子,并将刘某摔倒在地,致刘某受伤。后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的陈述;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凤翔)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8号;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接警录音资料、处警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程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又具有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振国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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