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5********,汉族,无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村农民,住该村。2016年6月2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1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依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捷达牌小型汽车(黑D*****)行驶至依兰县三道岗镇卫生院西10米处时,被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出饮酒驾车。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 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三道岗镇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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