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80********,黎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靖园项目部生活区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途经靖安县宝峰大道靖园项目部生活区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及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044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