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环辅路孙白路口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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