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将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其微信上,并通过微信转账提现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步男、曹钰楠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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