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7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02省道涡阳县楚店镇李楼村路段处时,因超车时未确保安全,与由北向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陶某某驾驶的沪******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赵某某、陶某某、胡某某受伤,道路护栏、联通管道、树木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陶某某、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张某某证言;
被害人陶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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