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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87********,汉族,小学,迁安市****,个体2019年9月2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4时50分许,在迁安市祺光路滨湖小区门口处,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0日,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称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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