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赵**驾驶皖K-*****号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沿晨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晨风大道与105 国道交叉口南500米处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造成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与杨**的事故,经商丘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曹**证言;3、被告人赵**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