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陕西省**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D****5”小型面包车,车上乘坐其女友梁某某,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小区施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4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发“兴公交认字[2019]第512号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配合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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