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11*1*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山西省闻某某侯村乡***村123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时18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MC97**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G342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991KM+200M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加某蛋驾驶的赛鸽牌电动车及行人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加某蛋死亡、宁某某轻伤一级,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加某蛋、宁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方赔偿死者加某蛋方相关费用310000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方一次性赔偿伤者宁某某相关费用12000元;民事赔偿部分事故三方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萍、杨某敏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询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检报告、尸检报告、车辆接触部位鉴定报告、伤情鉴定等;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死一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且取得受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赵某某电话:13613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 散页材料三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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