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43岁(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赖某甲伙同陈某标、赖某戊、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赖某己(均已判决)等30多名村民,因与五华县**镇**村村委合同意见存在分歧,然后一起去到五华县**镇**村凹里将**村**种养专业合作社种植的果木损毁。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4月16日**村**种养专业合作社被损毁的果木损失价值人民币12403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和赖某己、赖某丙、赖某丁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因合同内容发生纠纷,出于个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毁坏果树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群
温录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联系电话150562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 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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