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6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底,被告人赖某甲为戴某某、赖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龙门县**镇**村**果场开设的赌场望风,非法获利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望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春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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