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4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及“阿旗”、“阿波”、“阿辉”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乘的士至本区温陵北路仁风街路口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遂持刀等工具对被害人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朱某某右肩背部、右腰背部砍创、右腰部外侧2条砍创,致被害人黄某甲全身多处皮肤砍创,疤痕长度累计超过15.0cm。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黄某甲所受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乙即报警。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赖某乙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赖某甲在安溪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赖某乙、赖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出具的对被害人朱某某、樊某某的伤情鉴定书等;
6.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辨认作案现场及同案犯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伙同其他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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