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5时,被告人赖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宿舍楼下与购毒人员鄢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赖某某将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以人民币两百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鄢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鄢某某身上缴获其从被告人赖某某处购得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7克),从被告人赖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两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表2、户籍材料3、归案经过4、涉案毒品、毒资扣押清单,取样送检情况5、毒品检验报告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7、证人证言8、毒品称量、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其持有的是毒品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毒品类犯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助理检察员: 陆启航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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