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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号。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将一根铁棍藏在上富镇八角亭路菜市场一卖鞋店的鞋架下面,准备实施盗窃时使用。16日凌晨3时左右,赖某某换上一捡来的黑色短袖,拿出事先藏好的铁棍,来到上富镇农商银行旁边的“**特色菜”店的后面,用铁棍将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得现金800余元,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德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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