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赖某某(LAI,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号码R25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31702****,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8100001992********,高中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路**号**广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3****的灰色蒙迪欧牌小轿车,沿国道324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丰某某仕公岭立交时,尾追陈某某驾驶的闽C7****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立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即通知东南医院到事故现场对被告人赖某某抽血并检测酒精浓度。经检验,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7.4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9599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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