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与赖某乙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从泉州市洛江区**镇**村赖某乙家出发,行驶至**镇**路段被洛江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赖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53mg/100ml;经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某甲驾驶的无牌号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赖某甲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赖某乙的证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赖某甲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及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赖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05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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