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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赖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身份证号码35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住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及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德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019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涂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

1、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赖某某伙同殷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德化县浔中镇诗墩新耀华厂对面永秀便利店右侧空地上,打开吴某某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40元。

2、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涂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C区C9幢A梯一楼楼下,打开赖某甲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七匹狼(软灰)香烟2条及现金人民币122元。经认定,上述被盗七匹狼(软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20元。

3、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伙同殷某某到龙浔镇进城大道新时尚酒楼下大门前,打开廖某某的京N*****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中华(硬)香烟3包、苏烟(五星红豆杉)6包。经认定,上述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67元。

4、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涂某某、赖某某伙同殷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苏窑路2号陶瓷厂旁巷子理,打开陈某甲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70元。

5、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赖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梅园大酒店斜对面巷子里,打开陈某乙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

6、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科技园48号楼下,打开黄某某的闽C5*****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坪埔51幢楼下,打开刘某某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900元、港币1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港币价值人民币85.65元。

8、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鹏翔花园8号楼大门口,打开赖某乙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VIVO X21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1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25元。

9、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涂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金凤街11号凤凰山庄11幢2单元楼下,打开章某某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

10、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宝龙花园1幢9号地下车库,打开曾某甲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泡鸭爪1包及现金人民币65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泡鸭爪价值人民币125元。

1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坪埔汇都超市正大门口,趁人不备,打开李某某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港币48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港币价值人民币4108.32元。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某、赖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鹏翔高速安置房9号楼3单元楼下,打开陈某丙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

1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湖前宝兜厂门口,打开郭某某的沪E*****车门,盗走车内中华(硬)香烟1包及现金人民币9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

1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伙同殷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翰林府邸公交站旁停车位,打开赖某丙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15、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涂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丁乾185号6单元楼下,打开张某某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七匹狼(软红)香烟1条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七匹狼(软红)香烟价值人民币160元。

16、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到德化县龙浔镇湖前5幢楼下,打开郑某某的闽D*****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17、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某、赖某某伙同曾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金凤街23号涌口移民小区3幢对面停车位,打开林某某的闽C*****车门,盗走车内OPPO R15手机1部。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0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德化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被告人陈某某、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19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涂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巴洛克酒吧楼下蜜哆哆炸鸡店遇见被害人林某甲,因被告人陈某某认为林某甲经常对其进行诋毁便怀恨在心,随即使用拳头殴打林某甲头部及身体,被告人涂某某见状即上前帮忙并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林某甲的头部及身体实施殴打,致林某甲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右额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6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涂某某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伙同他人分分合合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涂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7617.97元,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0368.97元,被告人赖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9028.32元,均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某某、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某某、涂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涂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涂某某有部分犯罪事实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内处刑,并处罚金,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在八个月到十个月内处刑。

被告人陈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部分犯罪事实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九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在七个月到九个月内处刑。

被告人赖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且有多次盗窃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有部分犯罪事实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龙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涂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现均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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