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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九台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公寓,以能为被害人宋某某办理出国工作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27607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扭送至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孟家桥派出所,现未返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借据、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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