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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51974********,汉族,高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我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开始,被告人贾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路**市场后一、二楼开麻将馆,召集多人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一注,贾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中餐、晚餐、水果等服务,抽取每个参赌人员50元的水子钱,并且将每天的抽水盈利情况记录在账本上。至2019年8月贾某某共抽取水子钱3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治安处罚决定书、非税收票据、账本等相关书证;

证人刘某某、谭某某九人的证言;

被告人贾某某及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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