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84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现住子长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榆林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贺某甲陆续接到“张某”发来的5条微信,让其帮忙介绍卖淫女,每条信息中都标明了嫖客所在的宾馆及房间号,被告人贺某甲随即将其中两条信息转发给贺某某(另案处理)。经介绍,某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在高新区***酒店、**大厦等地向乔某某(己行政拘留)等人以每次500-1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卖淫女给被告人贺某甲发100-400元的红包作为介绍费。
被告人贺某甲共介绍3人卖淫5次;非法获利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
2、证人郑某某、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4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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