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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贺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宁洱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宁洱县林业局督查核实宁洱县**乡**村**组**路干沟国家级判读图斑13号,发现存在为种植茶叶乱砍滥伐情形后,将线索移送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宁洱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核实发现,2015年4月被告人贺某某为种植茶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自家位于宁洱县**乡**村**组**路田干沟林地内的林木,2017年在林地内种植了部分坚果,2018年种植了茶树同时又套种了部分坚果。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地面积为8596.2平方米(合12.894亩),被采伐树种为软阔叶树,蓄积为57.4377立方米,可产经济材31.591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林权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价格认证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左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林地内的林木采伐后种植茶叶和坚果,活立木蓄积合计57.437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宁洱县**乡**村委**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38794****。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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